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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二、南方海盐、湖盐、井……
[发布日期] 2007-01-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资源税;暂减;标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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