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摘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日期] 2003-10-20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增值税;熟料;综合利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