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
[发布日期] 2009-06-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退税率;出口;商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