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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
[发布日期] 1994-10-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物资;所得税;储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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