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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
[发布日期] 2007-02-05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增值税;粉煤灰;产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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