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
[发布日期] 2005-03-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出口;退税;钢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