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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
[发布日期] 2007-04-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出口;退税率;承包工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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