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摘要] 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 1996-04-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暂行条例;进口;增值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