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黑龙江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14-08-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增值税;汇总;缴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