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转移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的函
[摘要]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出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的复函意见(长环危〔2017〕28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1吨废弃含汞灯管(HW29 含汞废物,900-023-29)至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7-12-0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保护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