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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省残联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摘要]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从事残疾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经研究,同意省残联机关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已享受15%特教津贴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手语翻译)实行岗位津贴。
[发布日期] 2004-03-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残疾人;岗位津贴;执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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