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省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定结果的通知
[摘要] 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龙煤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效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推动煤炭行业实现脱困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管四〔2016〕38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要求,现将全省9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煤矿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生产煤矿要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发布日期] 2016-04-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煤矿;生产;生产能力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