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国家重点野生植物审批(初审)
[摘要] 职权名称 出口国家重点野生植物审批(初审) 职权编码 230000-01-1-0997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核转报 是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发布日期] 2016-03-2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野生植物;进出口;重点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