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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电总局副局长张丕民在贯彻落实〈刑法〉第124条
[摘要] 各市(地)广播电视(文广新)局、农垦总局文化委员会: 现将《广电总局副局长张丕民在贯彻落实〈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日期] 2011-11-1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落实;转发给;通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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