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17-03-13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报备;会计师;事务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