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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管理部门)、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提高煤矿职工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煤矿井下职工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发布日期] 2008-04-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井下;岗位津贴;艰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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