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摘要] 国发[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 2008-04-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高新技术;上海浦东新区;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