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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做好国务院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我省的211项行政权力事项,除省林业厅、森工总局分别实施的“省级、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和“国有重点林区内省级、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2项依据《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予以保留外,其余全部予以取消,今后不得实施(详见附件,共计209项,含我省已取消23项)。
[发布日期] 2016-07-2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取消;事项;行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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