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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的通知
[摘要]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市场调节价 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价格字[2008]360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我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信息,增加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透明度,引导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抑制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无序上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我省药品市场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建立我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 凡在我省销售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应到省物价局进行价格登记,由省物价局出具价格登记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价格登记证明方可在我省销售药品。
[发布日期] 2008-12-2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调节价;价格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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