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 2000 ] 114 号)精神,现将《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
[发布日期] 2005-02-1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专业;理论知识;药师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