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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         凡在我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发布日期] 2011-10-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粮食;收购;资格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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