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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摘要]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 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黑煤办联发〔2014〕30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质量,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现对认真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复工复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保留矿井。
[发布日期] 2015-04-1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验收;复产;复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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