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45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检测;职权;农产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