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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公安厅: 为规范我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8号)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
[发布日期] 2014-08-13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征收;建设费;消防设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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