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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差别化征收范围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5〕29号)文件规定,对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污染因子实施差别化收费。
[发布日期] 2015-12-0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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