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暂无提纲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召开全省粮食流通暨粮食系统党风廉政...
关于同意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终止办学...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
关于切实抓好全省马铃薯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非上市公司制工业企业(中小企业...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83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捕捞;职权;本法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92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