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7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农机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注销;农业机械;维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