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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齐齐哈尔市继续收取犬类登记注册费的批复
[摘要]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物价监督管理局: 你们《关于继续设立犬类登记注册收费项目的请示》(齐财联呈〔2016〕74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16-12-0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收费;注册费;犬类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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