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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4-01-2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人事局;各市;省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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