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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摘要] 职权名称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4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种子;标签;经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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