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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提升医疗质量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医办医函〔2016〕7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委决定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发布日期] 2016-11-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检验;互认;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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