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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38号)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控制和管理方式,现就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钱随事走、集中力量、形成能力、解决问题的原则,围绕发展“十大重点产业”和“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未来几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特别是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统筹安排,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 2015-08-2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规划;财政;中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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