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由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树木赔偿费,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占挖公路附属设施赔(补)偿费及公路事故排障抢险托运费,由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的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管理。
[发布日期] 2017-09-0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黑龙江省;赔偿费;收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