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转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的函
[摘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出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的复函意见(鲁环固转函〔2017〕566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500吨废催化剂(HW50 废催化剂,251-017-50)至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7-08-3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