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和调整头孢替唑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关于清整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黑价格[2010]313号)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在对相关药品成本、出厂价格、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开展调查,与吉林、辽宁价格部门进行省际间共同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了新进入省医保目录的药品和原省医保目录内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发布日期] 2011-10-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零售价格;附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