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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和复检工作的通知
[摘要] 关于2011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和复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活动,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2011年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和对2008年被授予示范项目及通过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2011年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包括:1、取得“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的项目,可以申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2、取得“地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的项目,可以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
[发布日期] 2011-04-2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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