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摘要] 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 为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省监理企业到黑龙江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到项目所在地办理分公司,并持相关资料到黑龙江省住建厅办理分公司备案,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
[发布日期] 2011-08-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监理;备案;黑龙江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