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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通知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0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6-09-0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抗灾救灾;防灾;灾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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