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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新林新宇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摘要]
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 新林新宇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吴成田、张继明: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新林新宇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 准予设立新林新宇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发布日期] 2010-03-2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新林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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