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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地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8-05-2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抗震;农村;民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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