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有关市科学技术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省科学院,省属各转制科研机构: 为落实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加快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进程,根据省政府2003年7月21日协调会精神,经省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社会保险局、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落实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科联发[2000]71号),24家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省属科研机构(名单附后)从2001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转制当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发布日期] 2004-06-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转制;省属;黑龙江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