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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 为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的要求,现将《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发的儿童用药目录是由国家修订的,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发布日期] 2008-04-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用药;儿童;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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