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鹤岗市兴星煤矿等3处煤矿登记生产能力的通知
[摘要] 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国能煤炭〔2013〕476号)有关规定,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对你局呈报《关于鹤岗市兴星等三处煤矿生产能力变更登记的请示》(鹤煤呈〔2017〕114号)以及鹤岗市兴星煤矿、鹤岗市红旗二煤矿、鹤岗市神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等3处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佐证材料进行了审查。
[发布日期] 2017-11-0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鹤岗市;煤矿;生产能力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