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和学历条件 (一)凡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申请认定时间为准,下同)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发布日期] 2014-04-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