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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人事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的通知
[摘要] 各地、市人事局、环保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环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发布日期] 2004-06-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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