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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4-06-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分流;中小学;人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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