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报检、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经许可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不在
[摘要] 职权名称 对违规报检、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经许可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3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植物检疫;植物;检疫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