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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高等学校,各市(行署)招考办: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学历条件 (一)认定对象 黑龙江省内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的在职教师或拟聘教师职务人员。
[发布日期] 2016-04-1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教师资格;认定;高等学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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