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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6-10-3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招生;学校;中小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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