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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摘要]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必须事前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处置。
[发布日期] 2015-09-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出借;出租;省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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